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亿丰彩票2023-01-31 16:0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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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班第一天就摔伤,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公司要不要赔?******

  上班第一天摔伤 公司赔了10万元

  阅读提示

  记者调查发现,近年来,类似案例和判决并不鲜见。“试工期”“试岗期”以及“未建立劳动关系”“未转正”等,不是逃避工伤赔偿责任的借口。建议用人单位在“社保空档期”购买雇主责任险以分散用工风险。

 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,上班第一天就摔伤,公司要不要赔?这是前不久发生在湖南湘阴的真实案例。最终,湘阴法院判决公司对摔伤的员工赔偿10万余元。

  在这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,用人单位到底冤不冤枉?

  记者调查发现,近年来,类似案例和判决并不鲜见。综合来看,在“倾斜保护原则”下,我国的劳动法更倾向于保护弱势劳动者利益,兼顾用人单位利益。

  上班第一天摔成八级伤残

  事情发生在2021年6月9日。老杨应邀前往当地一家建设公司从事装模工作。他和公司提前约定,工资按天发放。没想到上班第一天,他就因施工过程中脚下打滑,不慎摔伤了右手。后经工伤鉴定,伤情构成八级伤残。

  赖以生存的右手致残,老杨觉得很倒霉。事发后,老杨与公司就赔偿事宜沟通,但未达成一致。向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申请后,仲裁委裁决公司赔偿老杨107498元。老杨不服裁决,诉至法院。

  湘阴法院审理认为,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。老杨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,但并不影响双方劳动关系的认定。

  而在各项工伤赔偿标准的确认上,法院认为,因老杨是临时工,又在上班第一天受伤,不能举证证明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。因此,仲裁委以该公司缴纳工伤保险的基数4931元,作为杨某工资计算工伤赔偿数额,符合相关规定,应予认可。

  法院最终判决该公司向老杨支付工伤待遇费用共计107498元。记者了解到,目前该判决已生效,公司已向老杨赔付全部金额。

  “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,理应被认定为工伤,并依法享受工伤待遇。”办案法官表示。

  类似案例和判决并不鲜见

  记者调查发现,在面对类似老杨这样的劳动者的不幸遭遇时,法院往往会在贯彻公平、公正原则前提下,对劳动者依法予以倾斜保护。

  同样事发湖南,同样是上班第一天受伤。在长沙天心区从事外墙灯具安装工作的刘某,工作时不慎从高处跌落受伤,鉴定为九级伤残。

  公司认为刘某刚上班第一天,双方还未签订劳动合同,也无法购买工伤保险,其与刘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。但法院审理后认为,公司作为用人单位,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是法定义务。刘某虽仅工作一天,但不影响对双方劳动关系的认定。最终判决公司赔偿刘某18万多元。

  即使上班第一天路上出了意外,也属工伤。2017年,小陈成功应聘昆山某电子厂。去厂里报到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。

  电子厂认为,出事当天小陈并未到厂里办理入职手续,也未签订劳动合同,双方尚未建立劳动关系,自然就没工伤一说;公司并非不给小陈缴纳工伤保险,而是因为他没来报到,双方还未建立劳动关系,厂里没有义务帮他缴。

  但法院最终认定,因电子厂未为小陈缴纳社保,小陈发生工伤,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电子厂承担给付责任。最终判该厂赔偿小陈11万多元。

  如果入职第一天就离职,且回家途中死亡,算不算工伤?答案是:也算。同样是2017年的事:王某与悦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,被派遣至另一家公司工作。入职第一天,王某提出辞职,并办理了离职手续。不料当天下午,王某骑电动自行车被货车撞倒,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。

  王某被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。两家公司不服提起上诉。法院审理认为,劳动者离职当日完成的交接工作等也是其工作组成部分,其离开公司回家的行为应视为下班。且员工向用工单位申请辞职不等于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。

  及时为员工缴纳社保是关键

  “这些案例有两个常见的争议点:一是双方劳动关系的确立,二是各项工伤赔偿标准的确认。”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吕帅分析。

  吕帅告诉记者,无论劳动者是“上班第一天”或是“未转正”,只要符合劳动关系建立的特征,那么自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开始,二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即已建立。

  实践中,为了相互了解、选择,有的企业会为新员工设置“培训期”“试工期”“试岗期”等期限。但也有不合规企业借此推卸劳动用工的法律责任,不缴纳社会保险。一旦员工在此期间发生工伤,企业便以“未建立劳动关系”“未转正”为由,试图逃避工伤赔偿责任。“其实试用期对劳动者的影响仅表现在解除劳动合同和工资待遇方面,对工伤待遇没影响。”

  此外,很多企业会选择在员工转正后缴纳社会保险,或当月入职、下月办理社保登记。吕帅认为这种做法不但不能为企业省多少钱,还可能带来无法预期的后果。

  “社会保险法规定,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。转正后缴纳社保的操作显然违法;当月入职、下月办社保的操作看似不违反法定时限要求,但殊不知,30天之限是法律给予用人单位的最长宽限期,并非不缴纳社保的免责期限。”吕帅举了一个现实案例:2020年10月,上海某公司因工期紧张,加急招聘了操作工李某,当晚李某办好手续后正式入职到岗,不料工作两个小时后猝死。事后,家属要求公司给予一次性补偿140万元。

  “这就是一起典型的反映‘社保空档期’的事件。”吕帅建议,在“社保空档期”,企业可以购买雇主责任险以分散风险。他同时提醒劳动者,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,并以双方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为由拒付工伤保险待遇,劳动者应准备工伤认定书、劳动能力鉴定结果、医药费发票及证明双方存在用工事实的相关证据,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。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。 (本报记者 王鑫 方大丰 本报通讯员 刘霜)

“上热下寒”该如何调理******

  每到冬季,有一类人在怕冷的同时,身体还出现上火的症状,上半身是“火炉”,下半身是“冰窖”。从中医角度来讲,这类人属于“上热下寒”症,也就是人体在同一时期既有“热”的症状,又有“寒”的症状。

  阴阳失衡导致“上热下寒”

  “上热下寒”的说法很早就存在。《黄帝内经》中提到:“上热于寒,视其虚脉而陷之于经络者取之,气下乃止,此所谓引而下之者也。”《诸病源候论》中也写道:“阳气并于上则上热,阴气并于下则下寒。”也就是说,“上热下寒”是因为人体阴阳升降失常、阴并于下、寒热异味、无法上下流通导致的一系列症状。

  厦门市中医院体质调理专病门诊副主任医师李步双说,人体如果阴阳平衡,上肢热气正常下沉归元,肾脏的寒气上提滋阴养元,肌体就能阴阳相生,水火既济。当身体上焦的心火无法下流,下面的肾水无法上升,心肾不交,阴阳离绝,身体自然就会上焦过于火旺,下焦过于寒凉,产生各种各样寒热失衡的疾病,形成“上热下寒”的现象。

  “上热”“下寒”症状各异

  “上热”有哪些表现?李步双介绍,主要是咽痛口苦、口腔溃疡,还伴有长青春痘、牙龈肿痛等,慢性病如咽炎、中耳炎、甲状腺异常等病症也容易抬头。“下寒”的表现主要体现在胃部以下较正常人更加怕冷,例如足膝发凉、腿脚冰凉、不敢吃凉,胃部也普遍有消化不良、腹泻胀气等情况。李步双介绍,“上热下寒”的另一明显特征是失眠、易醒、睡眠质量较差。在饮食上,这类人群也非常敏感,吃少许辛辣的热气东西就上火,吃一点冷食的寒凉东西就腹泻。

  李步双说,“上热下寒”的人在如今并不鲜见。有些人生活习惯不好,常吃生冷蔬果和辛辣油腻的油炸物,体内阴阳颠倒。另外,一些人整天坐在电脑前不动,导致上下水火不易流通。晚上熬夜过度,颠倒黑白,长此以往,“上热下寒”的体质就形成了。

  三种方法调理“上热下寒”

  厦门瑞来春中医门诊部负责人周本草建议,调理“上热下寒”的体质要注意三点。

  首先,可以尝试多泡脚,温暖下肢,引气血下行。泡脚可以促进足部保暖,改善血液循环。可以煮艾叶、肉桂来泡脚,也可以用专门的泡脚方,效果更好。

  其次,饮食方面也要注意。“上热下寒”的人饮食要清淡,不能吃太饱,给脾胃留一些消化的空间。平时可多吃些茯苓、山药、莲子、黑豆等温和食物,尽量少吃生冷油腻的食物,忌吃辛辣伤阴的食物。

  再次,“上热下寒”的人可重点关注身体四个穴位:关元、足三里、三阴交、涌泉穴。对这四个穴位,可进行推拿,也可以尝试艾灸。值得一提的是,睡觉前,用掌心来回搓热涌泉穴,有很好的效果。

  另外,“上热下寒”的人还可以通过针灸来调理。针对“上热下寒”症状,通过针刺疏通的方法,引热下行,恢复身体寒热平衡的状态。针灸穴位主要是曲池、合谷、太冲等穴位。

  (摘自《厦门晚报》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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